“那就把前田家的人叫来...算了,前田家的家主是个六岁小孩,管事人在本藩。联系一下他们在江户的派驻人员吧,只是共享情报而已,不需要直接联系藩主。”
“不派人了,我直接去一趟就知道。”
——当日傍晚,郑成功带着锦衣卫回到了朱由检面前。
“行了,问过了。”他给自己搬了张凳子坐了下来,“加贺藩那里有一大堆五兵卫的黑料。”
“比如呢?”
“他在秋田、弘前设立商馆,在没有得到幕府和加贺藩允许的情况下,私自和东北的仙台藩进行贸易——我说他手上哪来的吉品鲍,哪来的黑海参,原来从这个渠道来的。”
“这厮胆子不小啊,都赶走私了?”
“还有更劲爆的——这小子为了扩展私田,竟然断了‘官越沼’的水,让整篇沼泽干涸。这座沼泽附近本来有依靠捕捞‘官越沼鱼’为生的渔民,这些渔民聚众抵抗,结果这小子竟然直接下毒把沼中鱼全部药死。渔民们失去了生计,只得背井离乡逃难而去。”
“当资本来到人间,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——古人诚不欺我也。”朱由检沉声道。
“哪位古人?”
“马公克思,我那里的‘古人’。”
“这马大爷说的话还真是精辟——嘿,太精辟了。知人知面不知心呐,五兵卫这小子看着浓眉大眼,做生意也很讲信用。没想到背地里竟然干出这些个龌龊勾当,实在是令人作呕。”
“邵指挥,你听到了吧?”朱由检看了一眼旁边的邵纲。
“嗯。”邵纲点了点头。
“这种人要是在大明,如何处置?”
“这种,一般按照窝藏毒药的有关罪名论处,《大明律》中并没有详细规定,在后来的修订的律例中大概这样解——只要窝藏毒药,不管毒药种类,只要药性能杀人就逮捕。杀人者斩,但买了毒药却尚未用者,杖一百徒三年。”
“我觉得这应该是按照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’论处。”
“头儿,咱们没这条罪。”
“就是,有没有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的?”
“额...有一条‘施机枪作坑井’罪。”
“施什么玩意儿?施机枪?”
“就是在挖个陷阱,然后在里头安放机关之类的罪名——这个看情况。杀了人,减‘斗杀’一等论处。即使是没杀人,也要打四十板子。当然,如果挖这个陷阱是为了捕捉进犯庄田的猛兽,这个不算犯法。但必须立起醒目标识,否则按照蓄意‘设机枪作坑井’论处。”
朱由检摸了摸脑门:“看来还是要修订一下。有没有其他的,侵犯‘不特定个体’,侵犯公共安全的罪名?”
“有,在山林内纵火要流放——但这特指帝王陵寝,是追责用的。另有‘盗掘堤防’的罪名...”
“对,就这个,‘盗掘堤防’怎么算?这个性质和投毒比较接近了。”
“这个起步打四十板子。如果不是过失,而是蓄意破坏,直接流放三年。损害财物部分另行计量,少量财产就赔偿,情节严重按盗罪论处。造成人员伤亡的,以杀人罪论处。”